民政部门确定农村低保水平 适当照顾三种情况
2008-6-18 来源: 互联网 【我来说两句】
从市民政局获悉,民政部门在确定农村居民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时将对因灾或家庭成员常年患病造成阶段性生活困难等三种情况给予适当照顾。
市民政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努力做到保障对象准确,补助水平合理,资金落实,管理规范。目前,我市在册低保对象18.4万人,执行的农村低保标准是: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850元/年·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县、蓝田县、户县、周至县750元/年·人。主要是依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申请人家庭人均纯收入的差额以及家庭困难程度,分别参照人均月补50元、30元和20元三个档次确定补助标准。市民政局要求,确定补助标准时,应对家庭成员痴、呆、傻、重度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特别的关注;对家庭主要成员年老体弱、残疾、智障,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常年生活困难的要给予重点照顾;对收入单一、因灾或家庭成员常年患病、子女上学等造成阶段性生活困难的给予适当照顾。市民政局还要求,推行和完善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及时足额将低保金发放到贫困群众手中。同时,各区县要严格执行“个人申请、村组评议、乡镇村入户核实并张榜公布、区县民政部门审批”的工作程序,定期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其家庭收入变化情况按程序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保障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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